2017年2月22日,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蓝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诉函一份,称陈某某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事实成立,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陈某某侵犯山东蓝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了解侵权违法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