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生态护林员职责,规范生态护林员行为,保障生态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 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的之间;
(四)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在职村干部不能兼职。
第四条 按照“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生态护林员。
第五条 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公示、聘任,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会按照管护合同每年对生态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熟悉掌握辖区内的森林、林地、荒坡等资源分布状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碑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六)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九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林业局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工作,经培训后生态护林员方可上岗。
第八条 奖惩办法
(一)生态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1、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2、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3、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4、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
5、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二)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扣发一个月管护工资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任意两项的,对其进行扣发两个月管护工资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任意三项或三项以上的,予以解聘。
1、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
2、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3、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
4、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
5、巡山护林不及时,累计2次及以上不在岗;
(三) 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予以解聘且永不聘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管护工资的支付方式。
生态护林员管护工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一)生态护林员管护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生态护林员实际工作表现统一发放。
(二)每月或每季度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生态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管护工资依据。
(三)护林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按工作实绩,发放解聘日期之前的管护工资。
第十条 建档与核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生态护林员的档案整理工作。
(二)林业局会同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全县生态护林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