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减少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定市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2017〕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易县主城区同兴路以南、易兴路以北、靖远大街以东、迎晖大街以西区域内(含环路及两侧门脸)为禁放区,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县主城区禁放区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四条 易县主城区禁放区外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礼花弹、开天雷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五条 易县主城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六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安监局、交通局、县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