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工作,根据保定市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和国土局五部门联合制发的《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性住房
并轨后,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
2、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5、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6、单身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含5年);在当地工作超过5年的,按照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申请住房保障;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7、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并已在当地办理居住证,单身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租金标准
并轨后保障房租金标准将按三个档次分别缴纳。
(一)最低收入家庭档。收取租金标准为每月2.5元/平方米。条件为:持有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且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并在县城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低收入家庭档。收取租金标准为每月3.5元/平方米。条件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并在城内实际居住生活。
(三)中等收入家庭档。收取租金标准为每月4.5元/平方米。条件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对于10层以上的高层保障房,为减轻居住高层保障家庭负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将在房屋租金上适当减免,即1-10层保障房租金按总额收取,11-20层保障房租金按年租金总额的90%收取,21层以上(含21层)按年租金总额的80%收取。
五、分配方式
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实行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孤、老、病、残或政府确定的急需救助的家庭须优先配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