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易县北林锦硕石材加工厂石材生产加工项目 | 易环验[2018]15号 | 2018.7.4 |
2 | 易县恒东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 | 易环验[2018]16号 | 2018.7.4 |
3 | 易县佑达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 | 易环验[2018]17号 | 2018.7.4 |
4 | 易县塘湖永鑫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 | 易环验[2018]18号 | 2018.7.4 |
1、易县北林锦硕石材加工厂石材生产加工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2、易县恒东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3、易县佑达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4、易县塘湖永鑫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