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易县华远水泥制品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易环表[2018]36号 | 2018.06.21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易县华远水泥制品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易环表[2018]36号 | 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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